宿州市第二人民醫院信息公開審核審查制度
發布日期:2024-04-11 瀏覽次數:2206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做好宿州市第二人民醫院信息公開審核及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家衛健委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范圍界定
本制度所稱信息公開審核審查是指宿州市第二人民醫院及其內設機構在履行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或者不予公開前的信息審核及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工作原則
信息審核及保密審查工作應當堅持“誰公開、誰核審,誰核審、誰負責,先核審、后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工作標準
信息審核及保密審查主要圍繞是否應當公開以及公開的范圍、內容、形式、時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保密規定和信息公開要求,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現該公開的事項不公開或不及時、不準確公開等情況,也要防止片面強調公開而發生失泄密事件。
第五條 工作機構
宿州市第二人民醫院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醫院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六條 核審程序
信息審核及保密審查的具體程序為:
1、由制作或獲取信息的具體承辦人員提出公開意見,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
2、相關科室負責人進行初審,防止信息出現錯漏現象,提出初審意見。擬公開的信息由本醫院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機構負責人進行保密審查,并經分管領導核準;
3、重要信息擬公開或者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須經醫院主要領導審定。
第七條 保密審查
醫院不能確定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市衛生健康委或者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醫院擬公開的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密級不明確的,應逐級報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醫院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向保密工作部門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八條 區分處理
擬公開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九條 征求意見
擬公開的信息中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醫院不予公開。醫院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信息公開后,采取多種形式接受群眾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處理。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錯誤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條 責任追究
對因核審不嚴導致的公開內容失真、第三方合法權益受侵害、造成負面影響的以及發生失泄密事件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適用范圍
市第二人民醫院及內設機構依照本制度的規定,嚴格執行意愿信息審核審查機制。
第十二條 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醫院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 上一篇:無
- 下一篇:宿州市第二人民醫院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